第一條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,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,培養(yǎng)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紀律的“四有”新人,根據(jù)國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和本校學生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對違反校紀校規(guī)的學生,視其所犯錯誤的性質、情節(jié)、后果、認識態(tài)度、悔改表現(xiàn),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嚴重警告;
(三)記過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開除學籍。
構成犯罪者,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從輕、減輕或免于處分:
(一)認錯態(tài)度好,主動終止違紀行為,避免事態(tài)惡化的;
(二)檢舉其他重大違紀行為,經(jīng)查證屬實的;
(三)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違紀的。
第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從重或加重處分;
(一)同時違反多項紀律的;
(二)多次違反紀律的;
(三) 為他人作偽證或者故意捏造事實的;
(四)群體違紀中為首的;
(五)伙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的;
(六)對檢舉揭發(fā)的人實行恐嚇,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。
第三章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處理辦法
第五條學生違犯政治紀律者,按《湖南省教育廳關于政治紀律及違犯政治紀律暫行處理辦法》處理。
第六條策劃、組織、煽動鬧事、擾亂社會秩序或學校秩序者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經(jīng)教育能認識改正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(二)經(jīng)教育仍無正確認識,態(tài)度不端正,堅持不改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七條違犯國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規(guī),觸犯國家刑律,違反治安管理條例,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(二)被判以管制、拘役或判處徒刑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被判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緩期執(zhí)行者,如屬于過失犯罪,視情節(jié)、事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四)依照治安管理條例,被處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內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被處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內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被處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上者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五)被收容審查釋放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處分;如屬無問題釋放者,可免予處分;
(六)違反治安管理條例,被處以警告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七)違反治安管理條例,被處以罰款,情節(jié)嚴重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八)收看、復印、傳播淫穢物品者。
1.凡登錄黃色網(wǎng)站,參與收看淫書、淫畫、淫穢視頻資料等淫穢物品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2.復制、制作、傳播淫穢物品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情節(jié)嚴重者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(九)組織、參與或者宣傳宗教、邪教、封建迷信等活動,視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八條對違反國家和學校使用計算機網(wǎng)絡有關規(guī)定,分別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通過網(wǎng)絡發(fā)布不良信息,捏造或歪曲事實,散布謠言,侮辱誹謗他人或機構,擾亂網(wǎng)絡管理秩序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二)對制造、故意輸入、傳播計算機病毒,危害學校和社會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和網(wǎng)絡安全造成后果者,除賠償損失外,視情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(三)對通過網(wǎng)絡散布違反憲法、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第九條 嚴禁各種賭博行為。初次參與賭博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再次參與賭博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賭博組織者,視情況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條盜竊、搶劫、勒索、詐騙、非法侵占國家、集體或私人財物者,除追回贓物或賠償損失外,視情節(jié)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有搶劫行為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(二)盜竊、勒索、詐騙、非法侵占國家、集體或私人財物作案價值在100元(含100元)以下者,給予警告處分;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作案價值1000元以上2000元(含2000元)以下者,給予記過處分;作案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兩次及以上盜竊,無論財物價值大小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因盜竊、勒索、詐騙、非法侵占公私財物受到公安機關處罰者,按本條例第七條相關條款執(zhí)行;
(四)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者,除退賠非法占有財物外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;
(五)盜用他人(單位)賬號、密碼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一條用謊言或其他手段編造假情況,欺騙同學和組織騙準請假者,以曠課論處;騙取助學金、貸款、獎學金和榮譽者,取消所得獎助學金和榮譽,并視情節(jié)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十二條剽竊、抄襲他人研究成果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情節(jié)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三條有意損害公物或把公物據(jù)為己有者,除按價賠償外,并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在桌椅墻壁以及其他公共場所亂踢、亂寫、亂畫、亂刻,造成不良影響者,損壞公物價值在50元以下者,給予警告處分;
(二)價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價值100元以上者,給予記過處分;價值500元以上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第十四條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者,視情節(jié)和態(tài)度,給予下列處分。
(一)組織、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二)凡動手打人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先動手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致人輕微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致人輕傷及更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
(三)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挑起事端,促使事態(tài)擴大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(四)事后又聚眾滋事、報復對方者的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五)故意作偽證,并給調查造成困難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六)有意為打架提供兇器者:
1.未造成后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2.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(七)聚眾斗毆,持械行兇,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,參與者均給予留校察處分;
(八)凡肇事、打架斗毆者,須對受害者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,并承擔醫(yī)療費用;
(九)糾集校外人員進校滋事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,校外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;
(十)對侮辱、毆打教職工者,加重一級處分。
第十五條違反作息規(guī)定,影響他人作息者,視情況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在午休、晚上就寢后、白天和晚自習時間(節(jié)假日、星期六和星期天白天除外)打撲克、下象棋或從事其他活動,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者(經(jīng)學生工作處批準組織的比賽除外,但應盡量注意不影響他人),初犯者,沒收工具,寫出檢討;重犯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屢教不改者,給予記過處分;
(二)對無正當理由,爬墻、爬欄桿進入校區(qū)、宿舍區(qū)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第十六條在學校期間,男女交往有以下行為者,給予相應處分:
(一)在寢室留宿異性者,留宿異性寢室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
(二)非法同居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未經(jīng)管理人員批準,擅入異性宿舍樓和寢室者均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
(四)學生辦理結婚證必須第一時間向學校報告,如要生育的,必須辦理休學手續(xù)。不報告或不辦理休學手續(xù)隱瞞真相,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第十七條一學期內無故曠課(教育教學活動時間)5學時以內者,寫出書面檢討;無故曠課6-10學時者,給予通報批評。符合以下條件者,視情節(jié)給予相應處分:
(一)無故曠課達11-20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;
(二)無故曠課21-30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(三)無故曠課31-40節(jié)者,給予記過處分;
(四)無故曠課41-50節(jié)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(五)無故曠課達50節(jié)及以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八條對考試(考查)作弊者,按《湖南第一師范學院學生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第十九條對未按規(guī)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(xù),擅自成立社團、創(chuàng)辦刊物、組織老鄉(xiāng)會、同學會等的策劃、組織人員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其他人員視情節(jié)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二十條未經(jīng)學校批準,在校園內擺攤設點或組織各類營利性活動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第二十一條在校期間,私自下河、下湖、下塘游泳者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,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:
(一)在餐館、食堂、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哄鬧、酗酒、甩砸酒瓶等物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者;
(二)私用電爐、熱得快、電熱杯、電燙斗等違章電器,在宿舍走廊等場所生明火、破壞公共設施者;
(三)因成績、獎懲、實習、就業(yè)等原因尋釁滋事者;
(四)拒絕、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執(zhí)行公務者;
(五)隱匿、毀棄或私拆他人信函及包裹者;
(六)未經(jīng)允許私自留宿外人者;
(七)未經(jīng)準假外宿,經(jīng)教育不改者。
第二十三條學生未經(jīng)批準,擅自離校連續(xù)兩周,按自動退學處理。在此期間發(fā)生的各類問題,均由學生自行負責。未超過兩周者,每天按6課時計算曠課,按本條例第四章第十七條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涂改、偽造證件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,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,由當事者負責。
第二十五條學生違紀事實及證據(jù)材料的收集整理、處分建議等由各學院學工辦和教務辦具體辦理。
第二十六條通報批評、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由各學院決定并公布,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。留校察看處分由各學院整理材料,提出初步處理意見,報學生工作處審核、決定。開除學籍處分由各學院整理材料,提出初步處理意見,報學生工作處審核后,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。
第二十七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,應當做到程序正當、證據(jù)充分、依據(jù)明確、定性準確、處分適當。
第二十八 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,提出處分意見的學院須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、理由和依據(jù),并聽取學生和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
第二十九 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,應出具處分決定書,并由學生所屬學院送達學生本人,學生本人簽字確認,學生拒絕簽字的,由送達人員(兩名以上)、輔導員、受處分學生同班同學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,視為送達。特殊情況不能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,可以采取郵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,處分決定應送交本人或其監(jiān)護人。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報省教育廳備案。
第三十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、理由及依據(jù),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。
第三十一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或者違規(guī)、違紀處分的申訴。
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、職能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。
第三十二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申訴處理按《湖南第一師范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三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由學校發(fā)給學習證明。學生按規(guī)定期限(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之內)離校,檔案、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第三十四條對受處分的學生的其他處罰:
(一)享受學生助學貸款者,受到違紀處分后,立即中止其貸款,經(jīng)6個月以上考查證明其確有顯著悔改表現(xiàn)者,可以重新申請助學貸款;
(二)享受獎學金者,受到違紀處分后,停發(fā)其獎學金;
(三)凡受處分者,受處分學期內取消評獎評優(yōu)資格。
第三十五條畢業(yè)班學生違紀達到留校察看處分標準的,給予記過處分,按結業(yè)生對待,受處分1年后,本人提出申請,由其所在單位出具其思想和工作表現(xiàn)證明,申請補發(fā)畢業(yè)證書。
第三十六條撤消處分程序:受通報批評、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者,受處分六個月后,可以提出撤銷處分的書面申請,并由學院考察決定是否撤銷對其的處分。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滿后,經(jīng)本人申請,由所在班、學院寫出鑒定材料,根據(jù)其受處分后的表現(xiàn),報學生工作處審核、決定是否撤銷對其的處分;表現(xiàn)一般者延長察看期(但察看期最多不超過兩年),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三十七條凡學籍掛靠我校的其他學校學生,參照此條例執(zhí)行。
第三十八條本條例由學校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。